第一章 民用建築的附屬庫房
一、民用建築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確因功能所需,可以設置自用的附屬庫房:
此類附屬庫房是指直接為民用建築使用功能服務,在整座建築中所占麵積比例較小,且內部采取了一定防火分隔措施的庫房,如建築中的自用物品暫存庫房、檔案室和資料室等。
整座建築中所占麵積比例較小、相對較小的空間、分散設置是民用建築附屬庫房的典型特征。
二、民用建築內的附屬庫房,應滿足一定的防火分隔要求:
附屬庫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牆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但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6.5.3條的規定。(6.2.3)
請注意,如專業規範涉及庫房或儲藏室的特殊要求,應以相對較嚴的要求為準,比如:《辦公建築設計標準》關於檔案室、重要庫房等的防火分隔措施:
三、民用建築內的庫房應依功能所需設置,不宜集中設置,尤其不宜集中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等場所。
四、民用建築內僅可設置自身功能所需的附屬庫房,不應設置供其他建築使用的庫房。
五、一些特定場所的庫房,需要斟酌對待:
整座建築中所占麵積比例較小、相對較小的空間、分散設置是民用建築附屬庫房的典型特征,對於一些特殊情況,需要斟酌對待。
比如:辦公建築中的小型書庫、檔案室等,可以參照上述附屬庫房處置,但對於較大麵積的書庫、檔案室,宜遵循《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等專業規範要求處置。
六、特定場所的庫房,應遵行專業規範的規定:
比如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等,應遵循《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博物館建築設計規範》等專業規範的規定。
七、小型便利商店或超市的庫房可以參照上述民用建築的附屬庫房設置,但不應采用防火卷簾。
除小型便利商店或超市外,商店建築的庫房,不應參照上述民用建築的附屬庫房要求設置,詳見文末疑難探討。
第二章 住宅建築的儲藏室
一、住宅建築儲藏室的特征:
住宅建築的儲藏室,通常設置在住宅建築底層或地下層,具有以下特征:
1、是每戶私有的獨立儲藏空間(可能僅有使用權)。
2、每個儲藏室的麵積較小,儲藏物品以日常生活用品為主,火災風險低。
3、安全疏散同公共建築,儲藏室可能直接對外,或構成“儲藏室-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路徑。
二、住宅建築儲藏室的建築防火及安全疏散要求:
從建築防火的角度,住宅建築的儲藏室並不需要按民用建築的庫房要求處置,但儲藏室的房間隔牆、疏散走道等,需要滿足對應耐火等級建築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要求,包括防火分區、安全疏散等,均應滿足要求,可參照公共建築的相關規定處置。注:住宅建築的底部設置儲藏室,不改變住宅建築的定性。
需要說明的是,有些設置在住宅底層(或地下室)的大空間儲藏室,如儲存物品以丙類可燃物為主,則宜參考工業建築的倉庫要求處置。注:原則上,民用建築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
第三章 消防設施
公共建築的庫房和住宅建築的儲藏室,並無特殊的消防設施要求,依公共建築或住宅建築要求確定,但公共建築的庫房,如屬於特殊重要設備、貴重物品等,則可能需要設置氣體滅火等消防設施。
第四章 其他
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築內。(5.4.2)
不管是住宅建築還是公共建築,均不得附設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這類場所的建築應獨立設置。
第五章 疑難探討
一、民用建築的地下室作為庫房使用,防火分區麵積按倉庫確定,還是民用建築確定?
答:原則上,非功能所需,民用建築的庫房不應集中設置在地下室。
民用建築的庫房,其防火分區麵積按民用建築確定,但需要注意以下原則:
1、整座建築中所占麵積比例較小、相對較小的空間、分散設置是民用建築附屬庫房的典型特征。
2、民用建築內僅可設置自身功能所需的附屬庫房,不應設置供其他建築使用的庫房。
3、民用建築內的庫房應依功能所需設置,不宜集中設置。
4、民用建築內的附屬庫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牆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但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6.5.3條的規定。
二、《商店建築設計規範》允許庫房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5.1.2),與《建築設計防火規範》(5.4.2)存在矛盾?
答:應遵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築內。
三、商店的庫房,是否適應本文所述的民用建築附屬庫房要求?
小型便利商店或超市的庫房,可以參照上述民用建築的附屬庫房設置,但不應采用防火卷簾。
除小型便利商店或超市外,商店建築的庫房,不應參照上述民用建築的附屬庫房要求設置,可參考以下原則:
1、商店的貨品貯存倉庫,應按工業建築的倉庫要求獨立設置,銷售必需的中轉庫房可以設置在商店建築內,但應盡量限製庫房麵積。
2、對於較大麵積的商店建築附屬庫房,應采取更嚴格的防火分隔措施,以下標準可供參考:
四、住宅建築的儲藏室,是否需要設置排煙設施?
根據《建規》8.5.3、8.5.4的規定:公共建築內建築麵積大於300m²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應設置排煙設施。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地上建築內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築麵積大於200m²或一個房間建築麵積大於50m²,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應設置排煙設施。
住宅建築每個儲藏室的麵積較小,但總建築麵積通常會大於200m²。當設置在地上時可開設窗戶,可不設排煙係統。當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當總建築麵積大於200m²或一個房間建築麵積大於50m²,應設置排煙係統。
注:有觀點認為,住宅建築儲藏室屬於平時無人的場所,貯藏物品主要是日常生活用品,不屬於可燃物較多的場所,可以不設置排煙係統。(本觀點僅供參考,個人認為,當住宅建築儲藏室設置在半地下室,可開設窗戶自然排煙,設置在地下時,應從嚴控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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