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安全疏散距離的概念:
通常情況下,公共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包括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L1)和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L2),其中L1對應《建規》5.5.17第3款規定,L2對應《建規》5.5.17表5.5.17的規定
更多關於安全疏散距離的概念,可參專題:安全疏散-大房間短走道&小房間長走道,區別及應用!
二、引發的問題:
由上述示例和規範圖示可知,在計算疏散走道的疏散距離時,並沒有考慮疏散走道L3的長度(圖示3),那麽,L3是否不受限製?也就是說,疏散走道盡端到安全出口的距離,是否要受限製?
三、釋疑:
疏散走道是用於人員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鄰防火分區的走道,疏散走道的兩側隔牆和樓板應滿足相應建築耐火等級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要求,疏散走道不能有可燃物,也不能作為工作或作業場所。因此,通常情況下,疏散走道不會是火災發生部位,人員也不會在走道過多逗留。另一方麵,疏散走道兩側房間內的疏散距離,也從側麵限製了疏散走道的長度。
因此,規範圖示沒有明示疏散走道盡端到安全出口的距離要求,通常情況下,僅需控製好疏散門到安全出口的距離即可。
注:有關疏散走道概念以及與疏散通道的異同,可參專題:建築防火-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區別及概念,疑難探討!
需要注意的特殊情況:
1、有些特殊情況下,房間並沒有向疏散走道開設疏散門(房間用作其他功能空間或通過其他疏散走道疏散),就可能出現L3較大的情況,這時應予控製。本示例中,L3可以參照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L1)控製。
2、在一些商業場所的走道或連廊等部位,可能成為擴大的空間,成為人員逗留的場所,這時必須適當控製安全疏散距離,防止極端情況的發生。
3、丁字形走道,應遵行特殊規定,詳見專題:T形、回形走道的宜與忌-消防安全疏散原則及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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